现如今,房产已经成为百姓家庭财产中的绝对主力,人们往往需要花费十几年的收入才能置办一套房产,相对于开发商,业主处于弱势地位,被迫签订霸王条款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在房屋销售合同中已经把违约金作为格式条款约定,通常延迟交付一日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四,但是也有少数开发商硬是将违约金定在万分之0.2左右,甚至更低。万一届时开发商真的延迟交付了,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连过渡房都租不起。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根据以上规定,若购房者因开发商的延迟交房而在外租房过渡,违约金又不足以支付房租,可以依据租房合同或发票要求开发商予以补偿损失,甚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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